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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4 点击量:1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品质和小区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绿色生态小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分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 三种标识。其中,处在规划阶段的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验收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竣工验收满3年的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绿色生态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申请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绿色生态小区评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绿色生态小区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依托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组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任期期满的,通过相关的考核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生态小区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
  (一)全省绿色生态小区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二)建立并管理全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审项目工作档案;
  (三)负责将绿色生态小区评审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绿色生态小区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的项目除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位于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公顷,或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项目,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公顷,或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二)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90%。
  (三)申报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在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如立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等)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出书面申请“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标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书面申请“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标识,竣工满3年后提出书面申请“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标识。
  (二)评审。
  分规划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估三个阶段。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宜进行规划评价,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做竣工评价和后评估。
  1、规划评价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在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文件(如立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等)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评审,评审合格且与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规划许可指标未发生变化,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标识。
  2、竣工评价
  项目竣工并获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项目,以书面方式提出竣工评价申请,由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评价(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竣工评价评审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标识。
  3、后评估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后,申请单位可向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申请后评估,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后评估(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后评估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行文公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标识。
  评审未通过的申报项目,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出具说明不予通过原因的文件,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三)公示。
  对规划评价、竣工评价和后评估合格并备案的绿色生态小区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www.hncic.net)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通过,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报资料。
  (四)公布。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格式制作、颁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牌,并公告。
  第十二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时需提供资料
  1、绿色生态小区申请表;
  2、申请单位资格文件;
  3、项目建设合法性的有关文件等。
  (二)评审时需提供资料
  规划阶段: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绿色生态小区自评估报告;
  3、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4、规划设计文件、建筑方案等;
  5、日照分析图及项目所在地交通地图;
  6、小区效果图、总平面图、道路竖向图以及综合管网图;
  7、绿化景观施工图、种植施工图及苗木表;
  8、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竣工阶段: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工程决算材料清单;
  2、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专业竣工图;
  3、绿色生态小区自评估报告;
  4、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项目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7、建筑能效检测报告。
  8、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后评估阶段:
  除竣工阶段评价所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1、用水量及用电量系统运行记录及分析文件;
  2、物业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记录等。
  3、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报告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绿色生态小区日常管理部门收到评价标识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业评价。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受理单位提出形式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可根据意见书完善申报材料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符合要求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和专业评价报告,对申报单位进行质询和评议,并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规划、施工、园林、建材、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智能化、物业管理等各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专家组实地核查申报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项目的现场,被核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具体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应当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住户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专家组向业主、住户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专家组应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可随时向绿色生态小区评定日常管理机构提交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申报,绿色生态小区日常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绿色生态小区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绿色生态小区标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绿色生态小区标识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小区的技术指标有两个及以下指标与申报绿色生态小区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停使用标识的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自暂停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整改不合格,撤销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小区的技术指标与申报绿色生态小区标识的要求有两个以上不符的,撤销使用标识;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撤销使用标识;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撤销使用标识;
  (四)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获得标识的,撤销使用标识;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撤销使用标识。
  被撤销标识的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通告,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申报。
  第二十一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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